商丘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 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内容以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商丘市交通运输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全市综合交通运输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负责编制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物流等规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全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管理或协调全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高速公路等城乡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市道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关政策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客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道路、水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上报或审批、核准国家、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七)承担全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物流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市公路、水路、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物流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八)指导全市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重点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路网运行监测、联网管理和协调工作。
(九)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市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研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与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商丘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运输规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平衡。
2.商丘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上报或审批、核准国家、省和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项目须征得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同意。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程序
包含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商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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